污染土壤找不到責任人怎么辦?
27日,全國人大常委分組審議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,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談到,當前我國的土壤污染形勢亟待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,可這部法律制定面臨如何確定土壤污染責任人等難題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吉炳軒提出,上世紀五六十年代,日本富山縣因“鎘米”引發(fā)的“痛痛病”和熊本縣因汞污染引起的“水俁病”等環(huán)境公害事件震驚世界,其罪魁禍首就是重金屬。近年來,我國接連發(fā)生鎘米、血鉛、鉻渣、砷毒等惡性環(huán)境事件,“怪病”頻現(xiàn),很大程度上源于土壤污染。“所以,現(xiàn)在已經到了采取強有力措施加大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的時候了”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沈春耀提出,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重點應該在于如何確定土壤污染責任人,“就土壤污染防治問題進行立法有相當?shù)碾y度,我們之前的環(huán)境保護立法都有一個明確的污染源頭,而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、滯后性、累積性和地域性,以及治理難、周期長等特點。有的污染是很多年前不知誰在這里搞壞的,留下的后果都由現(xiàn)在的人承擔。所以土壤污染責任不容易確定,責任的追究和治理責任的落實也就比較難。”,
他談到了“常州毒地事件”,“去年媒體披露的常州外國語學校遷到一個新校址,后來發(fā)現(xiàn)環(huán)境有問題。原來是新校址旁邊有很大的一塊空地,這個空地是以前三個化工廠在這里,現(xiàn)在化工廠遷走、沒有了,但是地塊留在這里?,F(xiàn)在要搞建設,土地一翻開就出事了,地下有化工廠留下的重金屬,土壤中含有污染物質,后果就顯現(xiàn)了。出了問題找誰?找不到責任人”。
那么,如何解決土壤污染責任人難以確定這個問題?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喜慶建議,“土壤十條規(guī)定,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;責任主體發(fā)生變更的,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;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,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;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,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。土壤十條的上述內容是非常重要的污染責任承擔制度,但草案中沒有具體體現(xiàn),建議將這項制度增加并落實到草案當中”。
24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曾舉行聯(lián)組會議,圍繞產品質量法執(zhí)法檢查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展開專題詢問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衛(wèi)發(fā)言時提到,專題詢問過程中,工商總局局長張茅介紹,目前商場遇到消費者退貨時,不是非要消費者直接找企業(yè)讓企業(yè)退貨,而是由商場先退貨,然后商場去找企業(yè)?!坝纱藛l(fā)我們能不能有一個倒逼的機制?對污染的農用地土壤,先規(guī)定一個修復的期限。到了這個期限還沒有人承擔修復費用的話,則由政府先來買單,然后倒逼政府去找責任人把修復費用追回。因為政府的工作力度比較大,起碼比環(huán)保部門、比農民要大一點,這樣的話可以讓一批污染的土地盡快修復起來。”
他表示,草案提出,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因承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、風險評估、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活動所支出的費用,有權向土壤污染責任人去追償”,“所以政府有權干這個事,所以有沒有可能也設立一定的時限,讓政府限時啟動做土壤修復這件事。”
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,對于造成土壤重金屬污染的責任人應追其刑責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溫孚江就提出,“現(xiàn)在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很嚴重,如鎘污染。鎘的主要來源恐怕是來源于糞便有機物或者是化工污染。這個對于我們的影響是比較長久的,因為它有很強的積累性。建議土壤污染防治法要和環(huán)境保護法在這方面進行銜接。罰款往往是沒有多大用處的,要和環(huán)境保護法做好銜接。我看要和刑法聯(lián)系起來,盡量使用刑法。”
“就像我們食品添加有害物質一樣,我始終認為應該把它作為一個故意投毒罪來對待。你知道是賣的這個東西是有毒的,你為什么要這樣做?那就是投毒罪”。他說,“所以土壤污染特別是重金屬污染嚴重,對中華民族子孫后代的身體健康,甚至生育能力,后代的智商等都會發(fā)生影響,建議和刑法緊密結合起來。堅決打擊。"